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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們接獲財政部國庫署的大量來函,檢舉使用者部落格或相簿的內容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
如果您上傳的照片或影片中,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及品牌標誌
或是您網誌文章的內容係針對特定品牌之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都有可能被認為屬於酒類廣告。
如未能符合菸酒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將有可能被各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 55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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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nice10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